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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闻业绩 | 中闻律师代理案件获选“中律评杯”2021年度十大有效辩护案例


重磅 !近日,中闻律师事务所由方勇、赵泽菊律师代理的W某某玩忽职守案,李宁志、李亚、王涛、肖敏律师代理的康某涉嫌医保诈骗不起诉案成功获选为 “中律评杯”2021年度十大有效辩护案例。

图片来源于网络


北京律媒桥信息咨询公司与中国人民大学律师业务研究所、华南理工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商事犯罪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虚假诉讼研究中心、郑州轻工业大学社会纠纷多元化解决研究中心、中国政法大学海关法研究中心、北京科技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理学院、黑龙江案例法学研究会、北京市知识产权会、环宇中国东盟法律合作(北京)中心、知识产权出版社知识产权案例网、“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联盟、一法网、蓝媒汇等单位联合发起“中律评杯”年度法律服务案例评选活动,今年已经是第5届。自启动以来,得到法律界同仁的广泛关注,并收到大量的案例申报。

2021年度十大有效辩护案例评选活动,在许多律师申报的优秀案例下,评委会最终根据案件的影响性、复杂性、辩护难度和社会意义,确定了2021年度十大有效辩护案例。中闻律师事务所获评案例如下:

ZHONGWEN  LAWYER案例一  w某某玩忽职守案
【辩护律师】
方勇、赵泽菊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案情介绍】
2019年6月28日,对W某某涉嫌违纪违法问题,某监察委立案、调查查明:某人防地震办公室是负责县人防地震工作的专职部门,依法负责县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征缴等工作。W某某自2012年9月至2019年3月任该办副主任期间,分管城市民用建设项目“易地建设费”和人防工程使用费的征收工作。因其疏忽大意,未尽职尽责,未采取有效措施追缴“人防易地建设费”,致使七个民用建设项目仍欠人防易地建设费共计2006.0337万元,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情节特别严重。
2019年6月28日,该县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将W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一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日,检察院决定对W某某取保候审。8月7日,某检察院向法院提起了公诉,建议以玩忽职守罪追究W某某刑事责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某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W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一案后,W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提供法律援助的指定辩护人出庭为W某某提供律师辩护。12月18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W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9年12月27日,检察院提出抗诉,主张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明显不当,且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W某某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对其“构成玩忽职守罪”和“有期徒刑三年”的量刑建议均予以认可,一审判决未采纳量刑建议,却既未说明理由和依据,也未告知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而是直接否定量刑建议,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明显违反法定程序。随后,W某某也提出上诉,主张无罪。
2020年5月8日,某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W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一案。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方勇律师作为W某某的辩护律师出庭,作无罪辩护。10月27日,某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一审刑事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
2020年12月9日,某县人民法院再次一审开庭,2021年3月15日,某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W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W某某上诉,2021年9月7日,某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W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一案。12月17日,上诉人W某某收到二审法院刑事判决:撤销一审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W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判决落款时间为2021年12月13日。12月17日,W某某获得释放。
【典型意义】
监察委直接立案并调查的案件,是公认的辩护难度极大的案件类型,更为典型、特殊的是,在W某某案件刑事诉讼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纪委监察委的官网,省人防办的负面案例汇编,均对该案做了典型报道,定性明确。且本案涉及认罪认罚案件争议热点的处理,在检察院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之后,法院超出认罪认罚的量刑建议范围予以判决,当事人于认罪认罚后又在上诉中主张无罪,法律上如何评价?本案以两次二审程序,最终改判免于刑事处罚、当天释放,实现监察委案件的极为罕见的重大改判的结果,给出了自己的独特答案。该案能体现律师的有效辩护对刑事诉讼进程的切实影响。

ZHONGWEN LAWYER案例五 康某涉嫌医保诈骗不起诉案 
【辩护律师】
 李宁志、李亚、王涛、肖敏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2015年至今,李某某(另案处理)与樊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合谋,利用中草药采购、生产、销售等环节的监管漏洞,由李某某指使王某某等人私自采购质次价低中草药原材料及中药饮片成品,由某公司樊某某指使陈某某、张某、孙某某、康某等人虚构中草药原材料产地,伪造入库检测报告、药品批号、虚开价格票据,药品贴标后供应给卫生服务站用于日常诊疗,李某某指使王某某等人核算利润,记录账目,将上述问题药品按某公司自产药品统计核算药品价格,后向某市医保局申请医保基金,实施诈骗。经查,2016年至2019年,李某某与樊某某等人采取上述手段诈骗医保基金额约为1亿余元。公安机关决定在2020年8月4日对康某刑事拘留,9月4日某区检察院认为康某涉嫌诈骗罪,符合逮捕条件,决定批捕。于2021年4月2日向某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又于2021年10月14日将案件报送某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承办检察官全面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2021年11月28日检察机关认定康某不构成诈骗罪,决定不起诉。
【典型意义】
本案辩护律师论证康某与李某某、樊某某等人的诈骗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思路是:
  • 主观上,康某对李某某、樊某某等人共谋骗取医保基金行为并不知情。


  • 客观上,康某的行为未能对李某某、樊某某等人实施的诈骗行为提供关键性帮助作用。

  • 康某未从李某某、樊某某等人诈骗行为中获取除正常劳动报酬外的任何利益。


本案中闻律师认为:
一、康某的行为更符合刑法中的期待可能性理论。法不强人所难,这也是刑法谦抑性所要求的。是否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应当综合考察行为时的具体情况,并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环境因素、其他同行行为人的行为等主客观因素综合判断,是否期待行为人当时的行为通过发挥其能力而不实施违法行为。
二、对康某适用刑法进行处罚,不符合实质刑法论。对一个行为人是否处以刑事处罚,不仅要考虑行为人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否符合犯罪构成,更应注重该行为是否具有可罚性,这也是刑法人权保障所要机能所要求的。在此暂不讨论康某的行为是否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仅议康某的行为是否具有可罚性。从康某的社会经验、阅历、职务、实行行为、犯罪过程中的地位、作用及教育感化、挽救为主等综合考量,康某的行为不具有可罚性。
对刑法理论的娴熟运用并收到实际的辩护效果,需要深厚的法学功底和实务经验,本案无罪辩护的成功值得效法镜鉴。

温馨提示:点击文章左下角“阅读原文”查看“中律评杯”2021年度十大有效辩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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